隐私政策

<ILSAM>(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以下隐私政策,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顺利、及时地处理用户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
公司如修改本隐私政策,将通过网站公告(或单独通知)予以告知。

○ 本政策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公司将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A.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提供会员制服务而识别及认证用户身份、依据有限实名确认制度验证身份、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服务等目的,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

B. 投诉事务处理
为核实投诉人身份、了解投诉内容、就事实调查进行联络与通知、反馈处理进展及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C.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为提供服务等相关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D. 用于营销及广告
为确认服务有效性、掌握访问频率、统计会员服务使用情况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

1. 文件名称:个人信息
收集项目: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公司电话、职务、部门、公司名称、访问日志、访问IP信息、法定代理人姓名
收集方式:通过网站
保留依据:个人信息收集同意
保留期限:3年
相关法律: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及使用等相关记录:3年,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相关记录:5年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公司在适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或在收集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保留和使用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1.<投诉事务处理>
与投诉事务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及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3年,用于上述目的。
保留依据:个人信息收集同意
相关法律:
1)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2) 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相关记录:5年
例外事由:

4.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A. 公司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B.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1. '公司'
个人信息接收方:公司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姓名、公司电话、职务、部门、公司名称、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手机号码
接收方的保留及使用期限:3年

5. 用户作为信息主体,可以直接或通过法定代理人就其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A.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要求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停止处理等权利。
B. 第1项所述权利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行使,公司将对此及时采取措施。
C. 第1项所述权利也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须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提交委托书。
D.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及第37条第2项,查阅个人信息及要求停止处理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E. 如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要求更正或删除该个人信息。
F. 当信息主体提出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的要求时,公司将确认提出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6.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A.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投诉事务处理>
必填项目: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公司电话、职务、部门、公司名称、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手机号码
选填项目:[未指定]

7. 个人信息的销毁
原则上,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公司将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将被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纸质文件则另行保管),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律保存一定期限后或立即销毁。转移至数据库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时,将在保留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销毁;因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终止、业务结束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在确认不再需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销毁。

8.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公司不使用存储并随时调取用户使用信息的“Cookie”。

9.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A. 公司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宜,指定以下人员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金 貞 媛
联系电话:+82-2-756-1313

B.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10. 隐私政策的变更
A. 本隐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适用。如根据法律法规及内部方针对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公司将在变更生效前至少7日通过网站公告栏予以告知。

11.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公司采取以下确保安全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A. 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开展培训
公司指定专门员工处理个人信息,并将人数限制在确保安全所需的最低限度。

B. 防范黑客攻击等威胁的技术措施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损毁,公司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和检查,将系统设置于外部访问受控的区域,并通过技术及物理手段进行监控和拦截。

C. 个人信息加密
用户密码以加密形式存储和管理,仅用户本人知晓;重要数据通过文件及传输数据加密或文件锁定等单独的安全功能加以保护。

D. 访问记录的保存及防篡改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至少保存和管理6个月,并采用安全功能防止访问记录被篡改、盗窃或丢失。

E. 对未经授权人员的出入控制
公司另设存放个人信息的物理场所,并制定和执行出入控制程序,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